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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20:20 浏览:1

律师告诉联邦法院,一名出生于雪兰莪州的女子,据称在四岁时“皈依”了穆斯林,因为1952年的法律禁止儿童皈依穆斯林

Selangor-born woman, allegedly ‘converted’ at four was never a Muslim as 1952 law prohibited co<em></em>nversion of children, lawyer tells Federal Court

吉隆坡,1月16日——一名父亲是印度教徒,母亲是佛教徒的37岁女子一直在进行漫长的法律斗争,希望被宣布为“不信奉伊斯兰教的人”。

她的案件今天被提交到联邦法院,她的律师拿督马利克·伊姆蒂亚兹·萨瓦尔提出了他的论点,即为什么法官应该向他的当事人颁发禁令,据说他的当事人在四岁时单方面皈依伊斯兰教。

马利克声称,他的当事人——为了保护她的隐私,只被称为D——从来就不是穆斯林,因为当时雪兰莪州的一项法律禁止儿童皈依伊斯兰教。

以下是律师对联邦法院的简短陈述:

D在1991年父母分居时与母亲住在一起,母亲于1991年5月17日皈依伊斯兰教,以便在离婚后嫁给一名穆斯林男子,据称D也在当天皈依了伊斯兰教。

马利克注意到D当时大约四岁半,她说她从来没有说过kalimah Syahadah——皈依伊斯兰教所需的信仰宣言——但伊斯兰宗教当局认为这个孩子已经皈依了伊斯兰教。

据马利克说,D说她的印度教父亲从未同意她改信伊斯兰教。

律师指出,D的母亲在一份宣誓书中说,她没有告诉父亲他们的孩子改信伊斯兰教,而他也从未同意改信伊斯兰教。

D的父亲于1996年去世。

在法庭上,马利克还出示了实际的皈依卡——这是雪兰莪伊斯兰宗教部(Jais)于1993年8月28日发给D的——指出这张皈依卡本身记录了D是在1991年5月皈依的。

“1993年8月28日签发转换卡时,据说她七岁。但是上面的日期,皈依伊斯兰教的日期是1991年5月17日。

“因此,通过这张卡,可以确认转换日期是1991年5月17日,尽管这张卡是在1993年8月发行的。

“与此相关的是,截至1991年5月17日,1952年颁布的《穆斯林法律管理条例》仍然有效,特别是第147条,其中明确规定,未达到青春期年龄的人不得皈依伊斯兰教。

马利克在网上听证会上说:“所以我们这里有一个明确的禁令,禁止儿童改变信仰。”

换句话说,马利克说1952年雪兰莪州法律第147条意味着雪兰莪宗教当局“不允许未成年人皈依伊斯兰教”,并说这显然意味着他的当事人在儿童时期皈依伊斯兰教是“无效的”,因为这是违反法律的。

马利克提到的1952年的州法律从1952年10月到1991年8月31日生效,其中包括1991年5月D皈依伊斯兰教的日期。

第147条的标题是“儿童不得改信伊斯兰教”,规定“未达到青春期的人不得改信伊斯兰教”。

马利克说,没有证据表明有任何其他事件表明D已经皈依伊斯兰教,例如,他的客户没有说过kalimah Syahadah,并说记录只显示了所谓的1991年5月的事件。

由于D的皈依是在1991年5月,当时雪兰莪州禁止儿童皈依伊斯兰教,马利克辩称,这意味着她的皈依是无效的,她从来就不是穆斯林。

马利克辩称,由于D从来都不是穆斯林,也从来都不是自称信奉伊斯兰教的人,伊斯兰教法法庭对她没有任何管辖权,伊斯兰教法法庭对她做出的任何法庭命令或决定都是无关紧要的。

尽管D告诉伊斯兰教法法庭,她从未宣称自己信奉伊斯兰教,但吉隆坡的伊斯兰教法高等法院和伊斯兰教法上诉法院在2017年和2021年都拒绝了她宣布为非穆斯林的申请。

在得出D是穆斯林的结论时,伊斯兰教法法院强调了一些问题,比如她的身份证件显示她的宗教信仰是伊斯兰教,她的名字据称是穆斯林常用的名字,但马利克说这一点是“不合逻辑的”。

律师表示,D并没有质疑伊斯兰教法法庭的决定。

相反,他辩称,伊斯兰教法法庭首先不适用于D,因为它对她没有管辖权,因为她从来都不是穆斯林。

“因为如果她从一开始就不是穆斯林,那么她现在就不能被迫通过伊斯兰教法法庭,”他说。

他补充说,这意味着伊斯兰法庭的任何决定都不会对D产生法律效力,因为这些法庭命令是无效的。

在她之前的法庭文件中,D说她去了伊斯兰教法法庭,因为她读了联邦法院2007年对莉娜·乔伊(Lina Joy)一案的裁决的新闻报道,莉娜·乔伊也试图从她的身份证上删除“伊斯兰教”这个词,她当时不知道伊斯兰教法法庭对她没有管辖权。

马利克说,由于D并没有有效地皈依伊斯兰教,她在联邦法院的案件不是一个处理宗教信仰或教条或原则问题或挑战任何宗教教义的案件,而是处理宪法和法定原则的案件,伊斯兰法庭没有管辖权来决定,而应该由民事法庭来决定。

马利克辩称,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少数人的判决是正确的,支持他的客户申请宣布“不是一个信奉伊斯兰教的人”。

在这起案件中,D之前在高等法院获胜,但上诉法院以2比1的裁决允许雪兰莪伊斯兰宗教委员会(Mais)和雪兰莪州政府的上诉,恢复她作为穆斯林的官方身份。被告就上诉法庭多数人的决定提出的上诉,是今日聆讯的上诉。

联邦法院的小组今天由上诉法院院长丹斯里阿邦依斯干达阿邦哈希姆担任主席,而小组的另外两名成员是联邦法院法官拿督玛丽林廷顺和拿督阿布巴卡尔贾伊斯。

这名出生在雪兰莪州的女子的代理律师黄明仁(Wong Ming Yen)。

雪兰莪政府今天由国家法律顾问拿督Salim Soib @ Hamid和助理法律顾问Husna Abdul Halim代表,而雪兰莪伊斯兰宗教理事会(Mais)则由律师Mohamed Haniff Khatri Abdulla和Madjah Muda代表。

Rasyid Ridha博士作为Mais的代表出席了在线会议。

联邦法院今天只听取了马利克的陈述,因为梅斯昨天下午刚刚提交了额外的书面陈述,而雪兰莪州女子的律师将提交书面陈述,以回应梅斯的额外陈述。

今天庭审接近尾声时,哈尼夫代表梅斯请求允许他提交另一份书面材料,阐述他在此案中遇到的新观点。

哈尼夫说,他想补充的两个新问题是梅斯的观点,即联邦法院不需要回答本案中提出的六个法律问题中的三个问题,以及梅斯这样认为的原因;以及联邦法院是否可以决定不回答这三个问题,即使法院之前已经批准了这六个问题-这是所有当事人同意的-在上诉中听取。

联邦法院批准了哈尼夫的请求,这名女子的律师也有望对这些额外的论点作出回应。联邦法院将为此案的继续审理确定一个新的开庭日期。

整个案件始于D要求国家登记部门(NRD)删除她身份证上的“伊斯兰”标签,以反映她不信奉或实践伊斯兰教的身份。

她在2011年(当时她已经成年)提出的请求被NRD拒绝后,D花了10年的时间在伊斯兰教法法庭和后来的民事法庭上经历了这个过程,只是为了被正式承认为非穆斯林。在伊斯兰教法法庭阶段,D还被命令接受“咨询”会议,然后才能继续她的申请,宣布她不是穆斯林。

阅读这里了解更多关于D的案例。

在这里阅读上诉法院在D案中多数和少数的裁决。